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蚱蜢公司销售合同标准条款
1. 标准条款的范围
1.1 蚱蜢(上海)工业软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方”)的本销售合同标准条款(“标准条款”)适用于出售和购买供方产品(“产品”)的所有合同。供方不接受也不受需方条款的约束。
1.2 如果本标准条款与报价单、销售合同或发票中的条款不一致,应以报价单、销售合同或发票中的条款为准。
1.3 供方是否接受需方的销售合同(“订单”)取决于需方是否同意本标准条款所有条款。如需方就标的物采取的任何认定相关合同存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于供方销售的产品进行付款或使用)均应视为供方完全接受本标准条款。
2. 购买价格
价格可随时调整而无需通知需方。产品的价格应为供方接受的销售合同规定价格(“购买价格”)。购买价格不包含产品生产、销售及运输方面的营业税、使用税、特许税、许可税、消费税及其他税收,也不包含进出口关税和检验费用,及因此产生的利息和罚款,上述所有税费均应由需方支付。
3. 支付条款
3.1 支付应依照供方接受的销售合同上明确的规定进行,且需方应当按照供方的指示通过电汇方式支付,并由需方承担全部银行费用。如发生以下情况,供方有权扣留需方的货物:(1)迟延支付;(2)未支付;(3)丧失信用;及(4)未按供方要求提供付款担保。
3.2 供方并保留选择分期发货的权利,并且不管此后的发货,所有分期发货将分别出具发票并根据每一笔付款到期时供方的现价付款。若到期未支付货款,需方应当按照中国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计算因此产生的从到期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另外,需方还应当承担供方因收取逾期付款而产生的追款成本及律师费。
3.3非经供方另行书面同意,需方无权擅自将供方对需方的债务与销售合同中规定的购买价格的付款进行抵消。
4. 交付条款
除非另行书面一致同意,交货方式为供方仓库交货(EXW)(“交付”)。需方根据相关INCOTERM承担交付货物丢失或损坏风险、或交付货物导致的所有风险的责任,即便在某些情况下按个案由供方根据自行判断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货物所有权随损失风险同时转移给需方。仓库交货(EXW)具有依照国际商会颁布的INCOTERMS 2010或国际商会颁布的INCOTERMS的任何替代定义的含义。
5. 确定的交付日期
5.1 如果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确定的交付日期”)接收产品,需方仍应当按照销售合同支付到期货款和应付款。供方可以在需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安排产品仓储,并以书面通知需方自该书面通知出具之日起【14日】内接收产品。如果需方在上述日期内仍没有接收产品,供方有权终止销售合同,并保留与销售合同有关的所有预付款,并根据法律规定就超出保留预付款的损失要求损害赔偿。
5.2 双方特此确认,确定的交付日期对供方无约束力。如果双方同意修改已经接受的销售合同,则相关的确定交付日期应当被推迟至供方认为方便的其他日期。
6. 需方的义务
需方应当对所有从供方获取的技术或营销信息保密,例如图纸或说明书、或者任何其他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以及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如果上述信息是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或在披露时已为需方所知,则不适用上述保密义务。上述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需方的代表、代理人和雇员,并应永久有效。
7. 技术规格
供方有权对产品做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更改。若上述更改对产品的安装或使用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供方应当提前就这些更改通知需方。
供方没有义务向需方披露不会对产品的安装或使用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的变更,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微小改变。
8. 检验义务
8.1 需方应当在收到产品时根据合同内容检验产品的包装、外观、规格和数量。
8.2 如果在上述检验过程中,需方发现产品损坏或破碎,则需方应当:
(i)拒绝签收货物
(ii) 立即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等,并确保供方最晚不得迟于需方接收产品后3个自然日(“第一个截止日期”)收到该通知。通知应当载明(1)合同号;(2)交付日期和地点;(3)产品的名称和数量;和(4)发现的损坏类型;并且
(ii) 该通知中加注“经核实后才接受”。
8.3 如果按上述8.1条约定的检验,需方发现产品存在任何其他不符,需方应当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并确保供方最晚不得迟于需方接收产品后7个自然日(“第二个截止日期”)内收到该通知。此通知应当载明(1)合同号;(2)交付日期和地点;(3)与销售合同不符的产品名称和数量;(4)需方认为产品与销售合同不符的原因;(5)需方的检验方法;及(6)检验结果、文件和信息。
8.4 在收到需方根据上述第8.2条和8.3条发出的通知后,供方应当书面回复需方,授权需方在需方自担运输费用的情况下将产品或部分产品运回供方地址,或者不授权需方采取上述措施。
8.5 如果需方没有按照第8.2和第8.3条分别在第一个截止日期和第二个截止日期前向供方发出通知,则上述行为构成需方对所有产品担保主张的弃权。
8.6除标准条款规定的产品保证中包含的缺陷外,如果需方没有进行上述检验,并且没有在上述第一个截止日期和第二个截止日期前就产品的数量、质量或规格提出主张,则产品应视为与销售合同相符,并且需方应视为已经接受了产品,同时供方对于其后的主张不承担责任。供方有权自行决定以无缺陷的新产品替换缺陷产品、修理缺陷产品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9. 产品保证
9.1 供方向需方保证,产品在交付时:(1)所售出产品应当与供方届时的规格相符;(2)供方对产品拥有完整权利;及(3)供方没有在产品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权利障碍。供方对需方在个别应用中可能获得的任何结果不做出保证。
9.2 需方对于违反保证可以获得的单独和排他的救济,根据供方的决定,仅限于更换缺陷产品或者退还购买价款。尽管有上述保证和救济,对于产品在需方交付后因不当保存、污染、掺杂、不当使用或滥用、或不当连接装备而产生的缺陷,供方不承担责任。上述保证仅适用于需方。
9.3 供方对特定目的的适销性或适当性不承担保证,也不承担其他明示、暗示或法定的保证。需方承认其只根据供方在此明确的保证而购买产品。
10. 免责
10.1 供方对产品的正常损耗和损坏、需方在维护和修理产品时因自身过失和/或过错而导致的任何缺陷或者在未经供方同意而对产品进行更改或改变而产生任何缺陷不承担责任。
10.2 在任何情况下供方对产品给需方、终端客户或使用者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无论能否预见上述损失。
10.3 供方对需方在任何诉讼或索赔中因本标准条款产生的或与本标准条款有关的附带性损失、特殊损失、结果性损害、间接损失、处罚性损失、惩罚性损失或法定损失不承担责任,不管寻求损害赔偿救济的诉讼是基于合同、侵权(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包括供方单独、共同或其他的过失,无论积极或消极,以及供方的严格责任)、法律,还是即便供方已被告知可能发生该损害的情况。供方对本标准条款、本标准条款的履行或违约而产生的或相关的任何类型主张、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的责任由供方的自行决定以产品的购买价格来承担或对缺陷产品进行替换。
10.4需方就由本标准条款引起的任何索赔对供方提起的任何诉讼必须在相关产品交付后1年内提起。
11. 知识产权与禁止竞争
11.1 产品上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供方的商标、服务商标以及其上附着的所有相关文件均应始终为供方所有。
12.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是指下列任一情况:地震、暴风雨、洪水、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流行病、战争、暴乱、公共骚扰、罢工或停工、进出口禁止、政府或法律行为、或其他各方无法控制、无法组织和避免的事件。
12.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对于因供方履行不能或迟延而使买房遭受的任何损失、额外的支出或损失,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1本标准条款及所有的销售合同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3.2如果双方对因本标准条款以及销售合同产生的或有关的任何争议不能在争议产生后30天内友好解决,则应得上述争议提交至销售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由于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均应由败诉方承担。
14.其他
本标准条款应当以与相关法律相符最大的可能性来解释。如果本标准条款中的任何条款经过上述解释后仍无效或不可执行,则剩余其他条款对双方仍然有约束力。
对本标准条款的任何修改和/或修订均应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做出。对本标准条款中任何条款的弃权均应由弃权方以书面形式签署做出,并且上述弃权只适用于该弃权书明确列明的弃权。
本标准条款构成买卖双方达成的所有销售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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